原告郭*与被告沈阳音乐学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被告沈阳音乐学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佟**、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沈阳音乐学院给付借款本金200万元,并自2009年7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付利息;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郭*原任职于沈阳音乐学院艺术学院(南校区)附属艺术学校校长。2009年6月份,因沈阳音乐学院艺术学院实践先锋楼建设资金短缺,院长马某号召教职员工筹措资金。2009年7月8日,原告分两笔共出借款200万元,其中80万元一笔,120万元一笔,同时将两笔现金通过交通银行汇入沈阳音乐学院艺术学院出纳为学院以个人名义设立的银行卡内。当时约定年利率10%,借款期限至2010年末,同年10月份...(本文书还有27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