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陈*。
原告史**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告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史**诉称,原、被告系2002年相识相恋、2005年9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姻期间,因双方性格不合,导致经常争吵。被告于2008年和2014年底时曾对原告施*,双方根本无法共同生活。2013年,原、被告曾达成离婚协议,但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双方自2013年4月起至今分居,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陈*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双方系2002年相识长达十几年的感情,双方是有感情基础的。双方在2013年4月所达成的离婚协议并非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该份协议是双方在草率的情况下赌气签署的,该协议内容简单、潦草...(本文书还有7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