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苗*与被告青海嘉瑞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瑞晟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嘉瑞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撤销原告与被告2020年8月22日签订的《销售合同》;2、被告向原告返还购车款151000元,原告将从被告处购买的烈焰橙色的探歌280tsi自动舒适型小轿车返还给被告;3、被告向原告赔偿购车款三倍的赔偿金453000元;4、被告向原告赔偿车辆购置税费损失费13362.83元,车辆保险费6216.28元,共计623579.11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21日,原告苗**被告位于西宁市城中区同安路附176号经营场地就烈焰橙色的探歌280tsi自动舒适型小轿车与被告签订《青海嘉瑞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订购单》,并向被告支付5000元定金,后双方于2020年8月22日就烈焰橙色的探歌280tsi自动舒适...(本文书还有33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