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冷*因与被上诉人房**、原审第三人新沂市中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9)苏03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房**对上诉人冷*的诉讼请求。
事实及理由:一、上诉人、被上诉人及中通公司于2011年9月7日签订的协议书是债务转让合同,不是以房抵债合同。该协议书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冷*将对房**的债务300万元转让给中通公司的债务转让合同,债权人房**同意该债务转让并签字确认。依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债务转让己经成立。二是中通公司用金地花园**幢**单元**室**室房屋以房抵债的行为。中通公司已经成为新的债务人,中通公司用自己的房屋向债权人房**抵偿该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合同签订当日,中通公司为房**在房产部门办理了两套房屋的网上备案手续,对外公示己是房**的房屋。这两套房屋在2011年、2012年是可以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与房**情况类似的其他人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故涉案房屋没有办理产权证的过错是房**不及时去办理,才导致后来被查封不能办理的后果。原审认定上诉人与房**之间是以房抵债合同是错误的,上诉人与房**之间是债务转让合同**房**与中通公司是以房抵债合同。上诉人与房**的债务转让合同己经成立并完成,上诉人与房**之间的债权债务已经结清,双方己经不再有纠纷,协议书第二条也注明了“乙、丙双...(本文书还有59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