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州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鳌网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兴安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兴安岭农商行)、原审被告广州知商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商谷公司)、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兴安岭中院)(2020)黑27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博鳌网络公司上诉称,一、博鳌网络公司并非《担保合作协议》的当事人,原审法院不应以该协议作为判定本案管辖的依据。博鳌网络公司出具《担保函》的时间为2019年5月7日,《合作协议书》和《担保合作协议》签订时间为2019年5月14日。且博鳌网络公司在《担保函》第七条中明确表示本保函独立于《合作协议书》。原审法院以《担保合作协议》的约定确定《担保函》管辖地的做法,混淆了不同的法律关系,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二、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符合起诉条件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本文书还有13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