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陕西国腾兴盛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国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陕西国腾公司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第四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判令其单位不支付薛**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的工资68000元、2018年终奖4359.66元、报销工作费用18455.19元,由薛**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薛**在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期间未为其单位提供劳动,其单位未安排薛**工作,薛**在为陕西鑫宇创优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宇公司”)工作,与鑫宇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一审法院关于其单位支付薛**工资的事实依据认定错误,违反按劳取酬原则二、报销款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径行判决...(本文书还有37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