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凝睿公司)与被告朴立坤、张**追偿权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新开发区法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
凝睿公司起诉称,2017年4月28日,凝睿公司与朴立坤、张**签订《履约担保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朴立坤向中国工商银行杭州艮山支行申请牡丹信用卡透支贷款,凝睿公司为朴立坤按约还款向银行提供连带保证。同时约定张**为上述债务的共同偿债人。若朴立坤未能按时全面履行主合同项下任意一期银行透支债务导致凝睿公司代偿的,朴立坤应立即向凝睿公司偿还代偿款项并按每日千分之一的利率标准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2017年5月8日,朴立坤与中国工商银行艮山支行签订了《牡丹卡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由朴立坤向中国工商银行艮山支行申请信用卡透支资金53,428元以支付购车款及相关服务费,透支资金分36期偿还,凝睿公司按照约定为该笔资金提供保证服务。在履约过程中,因朴立坤违约,透支资金提前到期,中国工商银行艮山支行要求凝睿公司代为清偿。截至2018年4月16日,凝睿公司代朴立坤清偿了42,17...(本文书还有14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