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叶**因诉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昆明市人社局)、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简称云南省人社厅)行政确认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叶**申请再审称,2009年4月21日,其丈夫李*林早上去上班,突发疾病,没领到工资,病死在昆明市其多次找昆明市轧钢厂办理其丈夫李*林的工伤认定和工亡补助金,昆明市轧钢厂答复:“李*林死在家,不是工伤工亡,不给办理工亡补助金、抚恤金及工伤待遇”多年来,其多次到昆明市人社局口头申请办理其丈夫李*林的工伤工亡事宜,昆明市人社局答复:“不给个人办理工伤工亡事宜,叫单位来办理”至2019年5月10日,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时间长达10年之久,昆明市人社局以超过法定一年的工伤认定期限为由不给其办理工伤认定行政机关和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本文书还有12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