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诉被告杨**、曹**、晁**、青海天慈草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杨**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赵**,被告杨**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张**,被告曹**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晁**,被告青海天慈草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各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医疗费134250.19元,二次手术费用10000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赔偿残疾补偿金135320元,误工费52000元,护理费16800元,营养费784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540元,交通费2000元,鉴定费336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8558.8元,以上共计:408888.19元;2.依法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9年10月28日,原告与被告二共同承包在湟源县申中乡天慈制药厂安装钢架梁工程,雇佣被告一(吊车司机),从事将钢架吊装工作,被告一在吊装过程中先由被告二负责将安全绳索系在钢架梁上,由于被告二未将安全绳索系牢,被告一为赶时间不听安全员劝阻,在原告还未从房顶下来便违规启动吊车,违规操作将原告从三米高房顶撞击坠落摔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一逃逸,由被告二和原告家**原告送至湟源县人民医院,因当地条件有限,无法医治,当即转院至青海大学附属医院急诊,2019年10月28日入院,2019年11月19日出院,共计22天。出院诊断主要诊断为胸椎骨折t12(爆裂性),其它诊断为脊髓损伤、桡骨骨折(右侧远端)、耻骨下肢骨折(骨盆左侧)、取出内固定装置术后(左股骨干骨折)、截瘫(双下肢不全瘫痪)。2020年5月11日经青海正信司法鉴定所青司鉴206301**********59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杨**系胸12椎体爆裂性骨折术后,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为120-180日,护理期60-90日,营养期60-90日;后续治疗费10000-15000元。综上,各被告的共同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给原告及家属在经济上造成严重的损失,在精神上造成了不可弥补的伤害,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依法向法院起诉。
被告杨**辩称,原告所诉的部...(本文书还有86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