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颜**与被告柯**、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丽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的委托代理人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柯**、谭**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颜**诉称,被告柯**与被告谭**系夫妻关系。被告柯**截止至2015年1月21日共向原告颜**借款30万元,前述事实有被告柯**向原告出具的一份《借款借据》为证。前述借款形成于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但迄今为止,在原告多次催讨之下,两被告均以种种借口敷衍搪塞,拒绝偿还。故原告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实际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
被告柯**、谭**未做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柯**因资金周*需要多次向原告颜**借款,截止2015年元月...(本文书还有8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