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邵**、原审第三人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豫1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申请再审称,1.其与被申请人存在车辆买卖合同关系,经第三人周**介绍担保,申请人将交易事宜全权交给周**并与被申请人口头协议谈好40万元的转让价格后,申请人才配合办理了过户手续。2.被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周**是实际车主,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与周**存在以物抵债意思表示并征得了申请人的同意。申请人购车花费543157元,不可能仅以20万元就抵给了被申请人。3.被申请人仍持有对第三人20万元债权的借据,双方债权债务并未消灭,被申请人称以物抵债没有事实法律依据。4.根据合同法94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支付40万元...(本文书还有7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