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辩称:1、如果永泰服务部所陈述的欠款属实,由汪**个人承担付款义务,与汪**、许**和天工集团公司无关;2、汪**出具欠条时未通知汪**,也没有提供结算材料,汪**是为项目出具的欠条,只有在永泰服务部能证明项目欠款实际存在的情况下,汪**出具的欠条才有效,若永泰服务部不能证明欠款的实际存在则汪**出具的欠条为无效。3、人货梯进场费为16000元,永泰服务部自行改成了18000元,且合同仅约定了进场费为16000元,没有其他费用。4、汪**在2013年1月已通知永泰服务部拆除租赁的塔吊,永泰服务部未拆除,对通知拆除和实际拆除期间(即2013年1月至2013年5月15日间)的租赁费损失应由永泰服务部自行承担。5、塔吊和人货梯在使用过程中都进行过维修,要扣除维修期间的费用。
汪**、许**、天工集团公司未提供书面答辩,也未向法庭举证。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4日,汪**与天工集团公司合肥分公司签订《工程项目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安徽省江南产业集中区郭港公共租赁房一期工程,承包方式为全额经济承包责任制。永泰服务部与汪**就塔吊租赁签订...(本文书还有44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