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易超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本案审判人员曾以被告刘**属法院工作人员为由申请自行回避,本院院长决定驳回了回避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被告刘**多次向原告借款后,于2016年2月1日出具了一份20万元的欠据,然后被告在约定的还款期限不肯还款,现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还款人民币20万元,并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王**提交了如下证据:1.被告所立的借据,证明借款事实;2.手机短信记录,证明借款的过程及金额;3.录音光盘,证明被告确认的金额;4.银行转款凭据,证明部分借款交易凭证;5.手机缴费单,证明通信的手机机主...(本文书还有7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