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与被害人冯**系父子。
2015年8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冯**酒后在自家与儿子冯**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冯**将饭桌掀翻。后被害人冯**取来菜刀递给冯**,并将右侧颈部露出,要求冯**将其砍死,被告人冯**手持菜刀向冯**颈部砍了一刀,致冯**当场死亡。后闫某甲出去找人,冯**对来现场的人员谎称冯**是自杀的。公安人员于当日17时许将醉酒的冯**控制并传唤到公安局进行讯问,冯**对因家庭琐事与冯**发生争吵,用菜刀砍伤冯**后致其死亡的事实供认不讳。
经法医尸检报告:冯**系被他人用锐器砍击颈部,致右侧颈内静脉完全离断,右侧颈总动脉大部分离断,大失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庭审中控方列举如下证据:
1、报案材料、接处警登记表及到破案经过、发破案经过证实,案件的来源。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方位图证实,现场方位、现场概貌、现场概况及现场痕迹的分布情况。现场位于某县某村冯**家,在床南侧空地上有一具男尸,在勘查中提取血迹两份、菜刀两把、剪子一把、拖鞋两只。现场照片经被告人当庭辨认无误。
3、120出诊单及冯**死亡注销证明证实,被害人死亡时间。
4、开鲁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开)公(物)鉴(尸)字(2015)6号鉴定意见证实,冯**系被他人用锐器砍击颈部,致右侧颈内静脉完全离断,右侧颈总动脉大部分离断,大失血死亡。
5、通辽市公安局...(本文书还有53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