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诉被告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济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被告同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混凝土货款10152128.48元及违约金12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5日案外人亳州市铸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亳州市铸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被告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售商品混凝土,用于安徽中丞集团(毫规条子2017-123地块)项目的建设。双方在合同中就混凝土的数量及单价、交货地点及方式、付款方式及期限等等作了详细的约定,合同签订后亳州市铸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即按照约定向被告输送混凝土,被告也支付了部分货...(本文书还有38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