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黑龙江省金漫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漫公司)、毛**因与被上诉人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8)黑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调查及询问当事人的方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漫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依法改判邓**给付金漫公司6、7、8、**号楼施工工程造价30%的赔偿款210019.47元(700064.91×30%);邓**给付金漫公司自2015年4月12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给付时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毛**对前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二审法院应当依法纠正。首先一审法院对本案在庭审中,邓**自认的事实未予确定于法不合,于理不通。本案在庭审过程中,邓**虽对金漫公司诉讼请求提出数额上的异议,但其已认同按照工程总价款的30%向金漫公司支付违约金的情况,属于其自认范畴,该自认的结果是当事人的主张趋于一致,法院应以该一致的主张作为裁判的基础,没有必要对双方一致认定的事实是否公平进行审查,也不得作出与该自认事实相反的认定。其次,关于赔偿问题,一审判决亦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一审中金漫公司已经提交了书面证据,工程不合格整改通知,该通知已经明确,分包方毛**所施工的案涉6、7、8、**号楼存在工程质量问题,限期邓**与毛**30天内给出书面解决方案,并召开方案专家论证会,如逾期邓**及毛**以三倍工程价款赔偿金漫公司的损失,邓**在该通知上签名确认,并表示已经通知毛**,该通知虽为金漫公司单方发出,但是已经得到邓**认可,并且已经达成合意,在各方当事人之间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此后的30天内,邓**以及毛**都没有按照通知中要求给出解决方案,案涉工程经过鉴定确实存在质量问题,而且时至今日也没有得到维修整改。鉴于前述情况,邓**、毛**应该按照通知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并且邓**在一审庭审中也明确表示,同意按照工程总价款的30%支付违约金,在赔偿义务人已经同意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却超出权限,以有违公平原则进行判决,不予支持,明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的错判情况。2.关于本案连带责任及赔偿数额,邓**...(本文书还有87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