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重庆市金戈实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戈实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确认双方之间为事实劳动关系,或发回重审;2.案件诉讼费由金戈实建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金戈实建公司出具的承包合同书中明确记载金戈实建公司班组负责人是刘**,刘**代金戈实建公司招募的劳动者刘**,刘**向刘**发放工资均是其履行公司职务的行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一审法院若不确认刘**与金戈实建...(本文书还有22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