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3日13时15分,上诉人雷**携带毒品驾驶摩托车途经镇康县南伞镇石灰窑门口路段接受民警检查时,即主动承认包内藏有毒品,民警当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6752.8克。上述事实清楚。“抓获经过”材料证实,雷**携带毒品途经镇康县南伞镇石灰窑门口路段被民警检查时,即主动承认运输了毒品。毒品检验报告、毒品称量笔录证实,查获的毒品可疑物是甲基苯丙胺,...(本文书还有37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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