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百创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百创源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百创源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45232.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承建郸城县万洋国际二期工程期间,因工程需要从原告处购买砂浆,经核算,被告欠原告货款145232.8元(15车砂浆共计439.05吨)未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林**辩称,1、被告并非本案的适格主体,原告将其列为被告系错误的,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因如下:被告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与原告订立买卖合同,双方不存在任何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其不应作为本案被告。2、即使原告与瑞州建设集团...(本文书还有12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