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康**因与被上诉人衡阳市水*局、原审第三人衡阳市明仁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仁拍卖公司)、原审第三人衡山文一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一建材公司)地质矿产行政管理一案,不服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衡中法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7日,经湖南省水*厅批准,被告衡阳市水*局委托第三人明仁拍卖公司在湖南省水*局门户网站发布《湖南省衡阳市湘江流域部分县、市边界河流砂石开采权拍卖公告》,公告事项为将包括衡东县、衡山县湘江鳌洲河段在内的砂石开采权进行公开拍卖,出让年限为五年;竞买对象衡东县、衡山县湘江边界河段。报名条件要求为,在近2年内没有违法采砂记录、拥有符合有关管理规定的采砂设备及岸上分筛设施的以及与符合上述条件的现有采砂设备签订了合作采砂协议共同开采的自然人或企业法人均可参加竞买;竞买者可于2014年2月24日15时前向拍卖公司提出申请、购买相关文件资料...(本文书还有31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