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行初字第001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1.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期限为受理后六十日,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提出申请,其对被告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而起诉,应于复议期满后十五日内提出,但其于2014年11月4日才起诉,明显已超过法定期限,本案起诉不应受理。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对行政行为不服的才能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明知是司法行为而提起行政复议的,应认定为无申...(本文书还有16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