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行初字第0030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按原告向被告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原告向被告申请复议的事项为湘潭市人民政府或湘潭县人民政府征收原告水田的行政行为。对该申请事项,原告此前已于2012年向湘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湘潭县人民法院、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审理终结后,2013年原告又就同一事项提起行政诉讼,经一审、二审终结后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其起诉属重复起诉而驳回其申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原告申请复议事项已经人民法院受理过,原告无权再申请行政复议。无权利...(本文书还有8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