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诉被告严**、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匡**,被告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拖欠原告工程款本金贰拾玖万整(29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21日原告和被告严**签订《施工协议》书一份,约定由原告(乙方)承揽被告承包的新蔡县境内“聚鑫风电场”集电输电线路铁塔基础施工任务。工程款按照土方量每立方1350元计算,总共是68个基础,土方量为1510立方,工期为90天。另外双方约定有特殊情况下的一次性补偿款等。工程完工后验收合同已经投入使用,经结算被告还欠原告工程款叁拾玖万元,被告严**让被告侯*在2020年1月11日给原告出具...(本文书还有29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