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乐**与被告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抚州人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1日、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乐**、被告乐**、被告抚州人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63340.8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请求为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人民币168859.07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10日22时30分许,被告乐**驾驶赣f×××××小型轿车,沿东乡区创业大道由东往西行驶,途经东乡区创业大道长林村门楼路段处,与前方等待横过道路的原告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东乡区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东公交认字【2020】第x235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的伤情经江西博中司法中心鉴定为左膝关节十级伤残,共造成原告包括医药...(本文书还有22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