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楚**与被告安达市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
安达市国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楚**申请追加安达市国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通知安达市国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原告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被告安达市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匡*、被告安达市国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安达市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达市国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赵**返还楚**转让款970,000.00元及利息,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2.案件受理费由安达市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达市国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赵**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9日,楚**与安达市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达市国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安达***小区、农...(本文书还有46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