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耿**与被告张**、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被告张**、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货款254600元及利息(以2546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4月18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耿**于2020年4月18日向二被告订购两吨白色无纺布,用于生产n95口罩,价格2530002元,原告先支付10000元无纺布定金,该款已于2020年4月19日由原告通过儿子耿安东账户汇到被告张**账户243000元。原告于2020年4月18日又...(本文书还有27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