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晋江龙湖胜耀玻璃商行诉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传唤,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晋江龙湖胜耀玻璃商行诉称,被告陈**向原告购买玻璃,2016年5月31日,经结算,被告尚欠8600元货款未支付。被告陈**出具货款欠条交原告收执。截止至今,被告未能支付上述货款。请求判决被告陈**支付原告货款86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陈**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被告陈**向原告...(本文书还有6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