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上海微创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微创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
1.注册人:微创公司。
2.注册号:8460105。
3.申请日期:2010年7月7日4.专用期限至:2031年7月20日。
5.标志:“微创”。
6.核定使用商品(第10类,类似群1004-1006;1007-1009):矫形用物品;外科用移植物(人造材料);线(外科用);避孕套;奶瓶;助听器。
二、被诉裁定:商评字(2019)第****号《关于第8460105号“微创”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被诉裁定作出时间:2019年3月26日被诉裁定认定: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10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01年商标法),本案的相...(本文书还有42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