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上海微创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微创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
1.注册人:微创公司。
2.注册号:17981460。
3.申请日期:2015年9月25日4.专用期限至:2026年7月6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10类,类似群1001;1003-1004;1007-1009):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支架;医用导管;医用导丝;套(管)针;医用电极;医用手套;人造外科移植物;矫形用物品;缝合材料。
二、被诉裁定:商评字(2019)第****号《关于第17981460号“微创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被诉裁定作出时间:2019年4月4日被诉裁定认定:李**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8月30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3年...(本文书还有41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