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吕*因与被上诉人李**、一审被告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贺*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14)贺八民一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吕*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卢**、一审被告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日,被告罗**向原告借款90000元,约定月息1800元,每月30日前给付利息;借期两年,即到2012年11月1日全部还清本金;如超期不还利息,每月利息按3600元收取。借款后,被告罗**按约支付利息至2013年2月份止,从2013年3月起没有支付利息,也未还本金。原告多次催促未果。为此,原告诉至该院。另查明,被告吕*与被告罗**于2006年4月16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7月19日登记离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李**主张被告罗**向其借款90000元,有原告提...(本文书还有40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