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封**、广西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文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梓钧担任记录。原告黄**的委托代理人蒙**,被告鼎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诉称,2014年期间,被告封**挂靠被告广西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广西靖西市城东路部队团部(中国人民解放军75486部队)承建工程,在此期间,被告陆陆续续跟原告购买瓷砖等材料用于其承建的工程项目,截止2015年9月3日,被告尚*原告材料款人民币444091元以及用于工程建设的168750元借款共计612841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支付,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在原告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后被告给付原告212841元,目前尚*原告400000元。为了缓解自己经营资金压力,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封**给付原告材料款4...(本文书还有22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