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诉被告李*、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被告李*,被告曹**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10月1日11时40分许,被告李*驾驶×××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g12(珲乌)高速公路长春方向行驶,当行驶至261公里处时,因躲避已发生事故未转移到右侧路肩上的被告曹**的×××号马自达牌小型轿车,导致被告李*驾驶的车辆失控,致使其与原告杨**驾驶的×××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原告杨**的车辆损坏。原告具体诉讼请求包括:其中因该车辆在质保期内,因此按规定应由被告承担在的4s店的车辆修理费20188元,拖车费用3249元,救援及拆解工时费用2400元,鉴定费用400元,案件诉讼费用172元,特快专递费用50元,以上合计26459元。
被告李*辩称:我们认同按照敦化市物价局评估的损失,维修费及拖车费用我们不承认到4s店产生的费用,救援及拆...(本文书还有23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