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诉被告卢**、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廖仅就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覃敏红和人民陪审员韦彩铭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韦家鼎担任记录。原告魏**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被告黄*及其委托代理人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诉称,2013年5月被告卢**向原告借款320000元,被告卢**于2013年5月16日通过银行转帐给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2014年5月1日,原告与被告对借款进行结帐后,被告卢**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2014年5月15日又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当时双方约定按月结息,利息为3%,借款后,被告卢**一直未支付利息,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以种种理由,不予还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0元及利息(其中30万元自2014年11月1日起按月息3%计至法院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其中20万元自2014年11月15日起按月息3%...(本文书还有34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