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4日,被告人王**的朋友李*甲过生日,王**给李*甲买了林蛙,并帮助李家准备晚餐。当日18时许,李*甲与其丈夫蒋**邀请王**一家及朋友林某某、被害人孙**(女,殁年34岁)等人到家里庆贺。其间,王**认为蒋**的言行过于重视孙**等人,轻视自己,而产生不满。王**从厨柜上拿起菜刀,砍击坐在其左侧的孙**颈部,致孙*颈外动脉离断、右颈内静脉半离断失血死亡。随后,王**又掀翻桌子,欲殴打蒋**,被在场人阻拦未果。王**被家人送往其姐姐王**家中看管。后王**与公安人员联系,告知公安人员王**在其家中等侯。当日,公安人员在王**家中将已得知王**报案的王**抓获。
另查明,因被上诉人王**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邓**、孙**、安**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丧葬费1908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53801元,死亡赔偿金452180元,总计人民币625067元。各附带民事...(本文书还有36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