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单**因与被上诉人宁夏鑫鸿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21)宁0221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单**上诉请求:1.撤销(2021)宁0221民初****号民事裁定;2.依法改判宁夏鑫鸿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单**支付工程款245031.41元、鉴定费15000元,合计260031.41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宁夏鑫鸿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并不构成重复起诉。宁夏鑫鸿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不服(2018)宁0221民初592民事判决书,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与本案无关。虽然前后诉讼主体相同,但是涉及具体工程项目的诉讼标的不相同,诉讼请求也不相同。宁夏鑫鸿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将上述八个工程项目分包给单**,应当向单**支付的总劳务费是63万余元。但是现在实际上仅支付了28万元,单**在有新证据的情况下,完全...(本文书还有24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