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男,1967年8月**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1974年2月**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女,1974年12月**日出生(与王*系夫妻关系)。
上诉人马**与被上诉人宁夏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王*、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21)宁02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的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0)宁0221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贺**与王*于2018年12月20日签订《某工程贺**与各分包工程承包费用调解协议书》无效;2.依法改判宁夏星海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周**签订的位于某房屋及地下室(价值20万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宁夏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王*、周**承担。事实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显失公平。1.马**与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早于王*与贺**签订的订房协议,且王*与贺**签订的订房协议是在房屋的...(本文书还有44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