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吕**、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吕**、被告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吕**、杜**向王**归还借款80,000元、利息24,640元[80,000元×3.85%×4倍×2年(2018年11月23日至2020年11月23日)],二项合计104,640元;2.判令吕**、杜**承担诉讼及保全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吕**分多次从王**处借款,经王**索要后其归还了一部分,后经双方于2018年11月23日结算,剩余借款80,000元由吕**出具借条两张,约定支付利息分别为2%和2.5%,并承诺2019年棉花补贴款下来归还本息。此后至今,王**多次索款,吕**无故拖延不予归还。因本案所涉债务发生于吕**、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本文书还有21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