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与被告河南省顺*********、被告中铁十一*******、被告中铁十一*******g*高速驻信改建土建第六项目经理部及第三人张**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2日至2014年12月25日,原告罗**通过被告河南省顺凯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g4高速驻信改建土建第六项目经理部提供水泥,在供货与付款过程中,另查明,2014年3月1日,河南省顺凯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委托书,委托张**全权负责与项目部签订合同及资金结算事宜,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由河南省顺凯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第三人张**与原告罗**因结算付款产生纠纷,原告罗**未再供应水泥,此后由河南省顺凯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向项目部供应水泥,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g4高速驻信改建土建第六项目经理部支付的水泥款由被告河南省顺凯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截留,未支付给原告罗**。2015年4月15日,第三人张**与被告河南省顺凯建工有限责任公司订立代付款委托书,约定委托河南省顺凯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代为办理罗**支付材料款的付款事宜,委托贵公司将供货款付至罗...(本文书还有12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