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北京外交人员人事服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北京外交人员人事服务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1981年12月28日至1988年12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原告自1981年12月28日至1988年12月14日期间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为国外驻华外交机构提供服务。因原告不服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外交人员人事服务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经诉讼被确认与北京市朝阳区建外社区经济管理中心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现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且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远远超过诉讼时效,被告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本文书还有19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