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马**、卓**因与被上诉人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6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卓**及其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根军,被上诉人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卓**上诉请求:1.撤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603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焦*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焦*承担。事实和理由:1.涉案100万借条不是对之前债权债务的清算确认尚欠本金100万元,而是借条出具当日欲再借100万元。焦*没有支付100万元,双方不存在100万元的民间借贷关系。2.一审对借款利息认定错误。借条上没有约定利率。焦*曾收取利息的月利率有的高达5%,超过法律规定的年息36%。3.焦*从马**石料厂购买石料,除了一审认定...(本文书还有38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