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11日,长旭公司与聚运通公司签订了《付款协议》,约定由长旭公司向聚运通公司购买kn95口罩30万个,货款总计1965000元。协议签订后,长旭公司按约将全部货款支付至翁**个人账户。2020年4月29日,翁**作为甲方与长旭公司经办人李*华作为乙方签订《kn95口罩退款协议》,内容为:因乙方向甲方购买kn95口罩总数量30万个,金额1965000元,已收到甲方交付口罩170400个,金额1116120元,剩余129600个口罩,金额848880元,已收到甲方退款100000元,余款748880元甲方承诺最晚于2020年5月4日将退款汇于乙方指定账户,到期没有打款,乙方将通过法律方式追究甲方责任。陈*、贺*在协议上翁**签字下方签名并注...(本文书还有17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