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凤阳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凤阳供电公司”与被告陈*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凤阳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凤阳供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陈*立即支付所欠电费7454元及违约金3814.25元(违约金按欠电费金额5225元的日千分之二计算,自2019年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其后违约金按欠电费7914元的日千分之二计算至欠电费付清日为止)。2、判令陈*自2021年1月份开始每月按照实际用电的电费金额于次月10日前支付上月的电费,直至其不用凤阳供电公司的电力。事实和理由:陈*又名陈*青,系凤阳供电公司总铺供电所陈*台区用户,电表号**78。自2007年1月始,陈*使用电力至今。陈*之前及时缴纳电费,但自2016年8月至2018年12月,共欠电费5225元,多次催促没有缴纳。以后陈*又拖欠电费,至2020年12月31日...(本文书还有14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