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凤阳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凤阳供电公司”与被告吴**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凤阳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吴**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凤阳供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吴**立即支付所欠电费9562元及违约金7352.4元(违约金自2019年4月1日起,按5570元的日千分之二计算,至2021年1月31日止,其后违约金按9562元的日千分之二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2、判令吴**自2021年1月份开始每月按照实际用电的电费金额于次月10日前支付上月的电费,直至其不用凤阳供电公司的电力。事实和理由:吴**系凤阳供电公司黄湾供电所街南台区用户,户号...(本文书还有17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