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陈*荣赔偿其医疗费27873.19元、死亡赔偿金475340元、丧葬费27223元、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105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366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交通费5000元,合计659596.19元。
被告人陈*荣辩称,他与被害人身高差较大,被害人主动走向他约有2米时他才过去,被害人伤口形成不是他捅刺的结果。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部分事实不清,不能排除受害人系碰在电动车意外伤害的可能;被告人系其朋友将其置于指定地点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应视为自首;被害人自身存在过错;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认罪态度好;被害人两次殴打被告人,被告人持刀捅刺被害人属假想防卫。
审理查明,2016年9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陈*荣在酒泉市肃州区春光村6组**号棋牌室内打麻将时,与被害人哈某1发生纠纷,哈某1用拳头在陈*荣头部击打数下,被人拉开。陈*荣走出棋牌室,电话纠集朋友未遂,为报复哈某1,从自己的电动车座位箱中取出一把水果刀,在棋牌室门前的人行道上冲向向其走...(本文书还有40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