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诉被告沈阳中快一餐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尹**诉称,原告自2016年开始就与被告合作,在位于沈阳市和平区的东北大学主校区的食堂租赁经营档口。租赁经营合同是每半年一签订,但合同由被告保管,不给原告。本次合同约定租赁经营期限是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分成方式为除去成本后再提21%水电费用,剩余盈收双方平分,每月底结算。2021年4月因被告拖欠原告五个月的利润分成,原告与被告上级沟通,被告恼羞成怒,强行收回原告当口,勒令原告退出经营,进行清算。根据《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在东北大学主校区的食堂租赁经营档口,平均每月分得的盈收在3万元左右,因被告强行违约让原告退出,导致原告4、5、6月不...(本文书还有21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