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与被告高**、黑龙江新时代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黑龙江新时代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路桥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高**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给付货款合计人民币1310375.00元;2.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给付利息,从2015年9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为,2015年6月,被告新时代路桥公司修建兴安盟白狼公路期间,被告高...(本文书还有35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