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一案,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行征初字第00137号行政裁定,上诉于本院。本院依法受理后,组织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起诉称:2015年5月21日,张**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从长沙市国土资源局获知长沙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08)第09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得知长沙市人民政府以木莲冲路和恒盛佳苑项目征收了张**所在的13.5公顷土地,且该征地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侵害了张**的合法权益,张**不服,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长沙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08)第09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长沙市人民政府答辩称:第一,2008年1月22日,答辩人发布(2008)第09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并在被答辩人所在地村部进行了张贴,被答辩人于2015年6月3日才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起诉期限。被答辩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能否定被答辩人自公告规定的登记期限届满之日起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的事实。第二...(本文书还有23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