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与被告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工业园区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苏州园区支公司)、江**、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枞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被告石**、被告太平洋财险苏州园区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江**及其和被告江**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被告平安财险枞阳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34324.95元;2.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24日21时57分许,江**驾驶皖gs××××号小型普通客车(附载江**、袁*),行驶至枞阳县××镇××路××路交叉口左转弯时,与对向石**驾驶的苏ex××××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江**、石**、江**、袁*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枞阳...(本文书还有41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