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蓝山县大桥瑶族乡兰江村十组、肖**、肖**因与被申诉人蓝山县人民政府林地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永中林行终字第20号行政判决和(2009)永中法行再终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本院作出(2013)湘高法行监字第3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其申诉。申诉人于2015年9月20日再次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蓝山县大桥瑶族乡兰江村十组、肖**、肖**申诉称: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申诉人在蓝山县调纠办查询档案,复印了大冲一组提供的涉案《山林所有证存根》,发现其205号、208号山林所有证与档案存根联完全不一样,证明两证是虚假的。2.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涉案山林所有证...(本文书还有6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