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衡阳世昌广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昌广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原审第三人赖**工伤认定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衡中法行初字第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3年3月20日,第三人赖**以其“2012年10月24日上午10时许在‘湖南世昌广隆国际名车馆’作业时被高压气枪冲伤左眼,几近失明”为由,向被告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于当日受理第三人的该申请后,向“湖南世昌广隆国际名车馆”邮寄送达了工伤认定受理决定书及协助调查通知书,并在调查和搜集相关证据后,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了用人单位为“湖南世昌广隆国际名车馆”的(2013)衡工伤认字14号工伤决定书,确认赖**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同年12月26日,被告发现作出的(2013)衡工伤认字14号工伤...(本文书还有2120字未显示)